南报网讯(通讯员周立人路菲肖日东记者余梦迪)“水库管理单位理应当在水库大坝、泄洪与灌溉控制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上设立安全警示和管理标志”“在水库风景区内开展游憩观光、文化体验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对水库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8月2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的说明,标志着该《条例》(修订草案)郑重进入审议。
据了解,我市共有中小型水库251座,总库容5.74亿立方米,占全省水库总数的28%,数量居全省第一。《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于2012年6月29日制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制度在实践中已出现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上位法也已经过多次修订。
“此次对《条例》进行修订既是落实国家相关规定,保持与上位法一致性的法定要求,也是办理人大代表所提议案,进一步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满足人民群众期待,促进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的现实所需。”市水务局局长程军说。
市人大常委会格外的重视水库保护立法工作,将修订《条例》列入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今年立法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农委主任毛新平介绍,市人大常委会农委提前介入,多次与市人制(工)委、市水务局、市司法局一同研究,明确《条例》修订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同时市水务局专门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建立由市人制(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农委、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共同参与的“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条例》修订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水库管理、保护和利用、水库风景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本次修订,拟着重在3个方面突出南京特色亮点。
坚持安全第一,突出保护优先。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坚持将水库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在保持与上位法一致的前提下,更加突出保护优先的原则。记者发现,《条例(修订草案)》拟增加对擅自游泳、游玩、垂钓,在坝体烧烤、露营等方面禁止性规定,并设置相应罚则。此外,还将进一步强化对水库集水区域管理,加强对水库水环境的保护。
统筹协调发展,服务地方经济。《条例(修订草案)》拟将在坚持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兼顾水库的合理利用,更好助力地方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将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由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调整为水库征地线以内的区域,同时明确库区未征地或者水库征地线未达到正常蓄水位线的,按照不低于正常蓄水位线的标准划定。同时将中型水库大坝保护范围调整为50米,小型水库调整为40米,以更符合水库管理保护的实际的需求,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好服务。
创新开放共享,满足文旅需求。近年来,围绕“美丽南京”和“水美乡村”建设,我市积极创建了13个国家级、省级水库风景区,打造了一批群众身边的具有南京水务辨识度的优质水生态产品。《条例(修订草案)》拟将对“水库风景区”章节进行大幅度的调整优化,细化对风景区的管理规定,更突出水库作为水利风景区的休闲旅游功能,体现南京特色,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水库水域开展水上休闲、水上运动等文化旅游体育活动的需求。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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